旅行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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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旅游业条款范本

【原文为竖写】
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签订有关募集型策划旅游的合同条款(以下称“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该特别约定优先。
(术语的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募集型策划旅游”是指,本公司为了募集旅客,预先制作旅游计划,规定旅游的目的地及日程、旅客能够获得的运输或者住宿的服务内容,以及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的金额,并据此实施的旅游。
2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游”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是指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3 此部分中的“通信合同”,是本公司与本公司、或者与代理本公司销售募集型策划旅游的公司进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请而签订的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是指以旅客预先同意本公司基于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对旅客拥有的旅游费用等相关的债权或者债务,在该债权或者债务应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并且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后段、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支付该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为内容的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
4 此部分中的“电子同意通知”是同意合同申请的通知,指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中,通过本公司或者代理本公司销售募集型策划旅游的公司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者电话机(以下称“电子计算机等”)与旅客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连接的电信线路发送的方法进行的通知。
5 本条款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或者本公司基于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应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债务的日期。

 

(旅游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在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中,为了让旅客能够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旅游日程,接受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有关旅游的其他服务(以下称“旅游服务”),由本公司进行安排,并承接旅程管理业务。

(安排代办者)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得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安排业务交给日本国内或者日本国外的其他旅游业者、筹备业者,及其他辅助人代办。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申请)

第五条 拟向本公司申请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中填写规定事项,并与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拟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客应告知本公司其拟申请的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名称、旅游开始日期、会员编号及其他事项(在下一条中称“会员编号等”)。

3 第一款的申请费将被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或者违约金的一部分使用。

4 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时需要特别关照的旅客,请在合同申请时提出。此时,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安排。

5 本公司基于上一款的申请,为旅客采取特别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旅客负担。

(通过电话等预约)

第六条 本公司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预约。在该情况下,在预约时合同尚未成立,在本公司通知同意预约后,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上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费或者告知会员编号。

2 依据上一款的规定提交了申请书和申请费,或者告知会员编号后,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签订顺序为该预约的受理顺序。

3 旅客未在第一款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费,或者未告知会员编号时,本公司将作为没有预约处理。

(拒绝签订合同)

第七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绝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不符合本公司预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以及参加旅客的其他条件时。

二 募集旅客人数已达到募集计划人数时。

三 旅客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可能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实施时。

四 拟签订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五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总会屋”(在股东大会上敲诈勒索者)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六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七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有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八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合同的成立时期)

第八条 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费时成立。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本公司发出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发送电子同意通知的情形,在该通知到达旅客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书面文件的交付)

第九条 在上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迅速把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以下称“合同书面文件”)交给旅客。

 

2 本公司依据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承担安排、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依据上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而定。

(确定书面文件)

第十条 在上一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无法记载确定的旅游日程、运输或者住宿机构的名称时,得以在该合同书面文件中仅列举计划利用的住宿机构及标示上重要的运输机构的名称,并在自交付该合同书面文件起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七日,在其后申请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为旅游开始日期),即该合同书面文件规定之日以前,交付记载了这些确定状况的书面文件(以下称“确定书面文件”)。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在有希望确认安排状况的旅客咨询时,即使在确定书面文件交付前,本公司也将迅速而恰当地予以答复。

3 在交付了第一款的确定书面文件时,本公司依据上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安排、管理旅程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以该确定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为准。

(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预先获得旅客的同意,作为替代,将在拟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交付给旅客的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之事项的书面文件、合同书面文件或者确定书面文件,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了在该书面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以下在本条中称“记载事项”)時,确认记载事项已被记录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中。

2 上一款的情形下,当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没有准备记录记载事项所需的文件时,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仅限专供该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客阅览了记载事项。

(旅游费用)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截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期限日期以前,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

2 签订了通信合同时,本公司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的支付。此时,信用卡交易日为旅游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三条 当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不按照当初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等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发生时,为了确保安全且顺利地实施旅游迫不得已时,本公司得以预先迅速向旅客说明无法干预该事由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变更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以及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时,则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第十四条 实施募集型策划旅游搭乘的运输机构所适用的运费和费用(以下在本条中称“适用运费和费用”),因经济形势的明显变化等原因,与作为募集型策划旅游募集时所明示时点的有效金额而被公示的适用运费和費用相比,大幅超过通常设想的程度增额或者减额时,本公司可在增额或者减额的金额范围内增加或者减少旅游费用的金额。

2 本公司依据上一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金额时,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五天,在该日之前通知旅客。

3 本公司减少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运费和费用的金额时,依据该款的规定,仅在减额范围内减少旅游费用。

4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规定的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减少或者增加实施旅游所需的费用(包括为变更该合同内容而对未接受的旅游服务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时(费用增加不包括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发生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在变更该合同内容之际得在该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5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了根据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员之不同旅游费用也将有所不同之意旨,而在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成立后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使该利用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依据合同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旅客的替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签订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后,得以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在拟获得上一款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格式纸上填写规定事项,并且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3 第一款的合同上地位的转让要在获得本公司同意后生效,其后,受让了旅游合同上地位的第三方,继承该转让旅客在该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上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旅客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附表第一规定的取消费,解除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取消费的支付。

2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旅客在旅游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本公司变更了合同内容时。但是,仅限变更附表第二左栏所述的内容及其他重要的内容时。

二 基于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了旅游费用时。

三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等其事由,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四 本公司至第十条第一款的期限日期为止,未向旅客交付确定书面文件时。

五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旅游时。

3 在旅游开始后,非因可归责于该旅客责任的事由,导致旅客未能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或者由本公司告知出现以上情形时,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旅客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未能接受旅游服务之部分的合同。

4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本公司向旅客退还旅游费用中未能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但是,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造成上一款的情形时,从该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应退还给该旅客。

(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游开始前的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在旅游开始前解除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明确旅客不满足本公司预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以及参加旅客的其他条件时。

二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参加该旅游时。

三 旅客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实施时。

四 旅客提出了超出合同内容的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五 旅客的人数没有达到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最低成行人数时。

六 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游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极大时。

七 因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八 签订了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九 明确旅客属于第七条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一的情形时。

2 旅客至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日期为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视为旅客于该期限日期的第二天解除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对于该情形,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上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3 本公司因第一款第五项所述的事由拟解除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国内旅游倒推十三天(当天往返旅游倒推三天),海外旅游倒推二十三天(在附表第一规定的高峰期开始旅游的,倒推三十三天),在该日之前通知旅客中止旅游。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游开始后的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即使在旅游开始后,本公司也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解除部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无法承受继续旅游时。

二 旅客违背导游领队及其他人旨在保障安全而顺利旅游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对上述人员或者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或者胁迫等,扰乱团体行动的纪律,妨碍该旅游的安全而顺利进行时。

三 明确旅客属于第七条第五項至第七項之一的情形时。

四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继续旅游时。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解除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对于该情形,关于与旅客已经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进行了有效的清偿。

3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旅客还没有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旅游费用的退还)

第十九条 在本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而应向旅客退款时,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合同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进行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

2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通信合同时,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通信合同而应向旅客退款时,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在该情况下,本公司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于解除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于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

3 前两款的规定不妨碍旅客或者本公司依据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损害求偿权。

(解除合同后的返程安排)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在旅游开始后解除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承接旅客返回旅游出发地所需的旅游安排服务。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旅客负担。

 

第五章 团体及小组合同:

(团体及小组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于同时进行相同行程旅游的多名旅客推选负责任的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申请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适用本章的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除了签订特别约定的情形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为构成该团体及小组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成员”)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有关该团体及小组的旅游业务的交易。

2 合同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员名单。

3 关于合同责任人对旅客成员现在承担或者预测将来会承担的债务或者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责任人不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在旅游开始后将视合同责任人预先选任的旅客成员为合同责任人。

 

第六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努力确保旅客安全而顺利地旅游,对旅客开展如下所述的业务。但是,当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与此不同的特别约定时,不在此限。

一 旅客被认为在旅游中有可能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为了让其按照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切实接受旅游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 尽管采取了上一款的措施,但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安排替代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旅游日程时,努力让变更后的旅游日程符合当初的旅游日程的宗旨;此外,变更旅游服务的内容时,努力让变更后的旅游服务与当初的旅游服务相同等,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控制在最低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四条 旅客在旅游开始后到旅游结束为止的期间内,团体行动时,为了安全而顺利地旅游,应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导游领队等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得以依据旅游内容让导游领队及其他人同行,并从事第二十三条各项所述的业务,及该募集型策划旅游附带的、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全部或者部分其他业务。

2 上一款的导游领队及其他人从事该款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认为旅游中的旅客因患病、受到伤害等而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得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造成时,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负担,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日期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责 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于第四条的规定让其代办安排者(以下称“安排代办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客造成了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旅客因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损害时,本公司除了上一款的情形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关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款的损害,尽管有该款的规定,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国内旅游十四天以内、海外旅游二十一天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以每名旅客十五万日元为限度(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由本公司进行赔偿。

(特别补偿)

第二十八条 无论本公司是否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本公司依据附录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针对旅客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期间生命、身体或者随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害,支付预先规定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一款的损害承担责任时,在基于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将本公司应支付的上一款的补偿金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对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基于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的补偿金支付义务,为缩减至相当于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依据上一款的规定被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的金额。

4 关于本公司以正在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的旅客为对象另行收取旅游费用实施的募集型策划旅游,视为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来处理。

(旅程保证)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了附表第二左栏所述的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以下各项所述的变更除外(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除外)]时,本公司在从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支付旅游费用乘以该表右栏记载的比率所得金额以上的变更补偿金。但是,当本公司基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显然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不受此限。

一 由下述事由导致的变更:

1)自然灾害

2)战乱

3)暴动

4)政府机构的命令

5)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6)未依据当初的运输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7)为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者身体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二 基于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该解除部分所涉及的变更

2 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单次募集型策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的限度,以旅游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15%以上的比率所得的金额为限。此外,当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单次募集型策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未到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本公司基于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当本公司基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显然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旅客应将该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补偿金退还给本公司。对于该情形,本公司将基于该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抵消,支付抵消后的余额。

(旅客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时,该旅客应赔偿损害。

2 旅客在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 在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一旦旅客发现被提供了与合同书面文件不同的旅游服务时,应在旅游地将该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或者该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八章 营业保证金(非旅游业协会的保证社员时)

(营业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与本公司签订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可从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保管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2 本公司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的托管所名称及地址如下所述。

一 名称

二 地址

 

第八章 赔偿业务保证金(为旅游业协会的保证社员时):

(业务赔偿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是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番 号)的保证社员。

2 与本公司签订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可从上一款的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委托保管的业务赔偿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日元的赔偿。

3 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向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缴纳了业务赔偿保证金分担金,因此没有基于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

 

附表第一 取消费(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

 



二 与海外旅游相关的取消费

 

附表第二 变更补偿金(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相关)

 

 

 

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签订有关接单型策划旅游的合同条款(以下称“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关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该特别约定优先。

(术语的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接单型策划旅游”是指,本公司根据旅客的委托,预先制作旅游计划,规定旅游的目的地及日程、旅客能够获得的运输或者住宿的服务内容以及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的金额,并据此实施的旅游。

2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游”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是指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3 此部分中的“通信合同”,是与本公司进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请而签订的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是指以旅客预先同意本公司基于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对旅客拥有的旅游费用等相关的债权或者债务,在该债权或者债务应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并且通过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后段、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支付该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为内容的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4 此部分中的“电子同意通知”是同意合同申请的通知,是指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中,通过本公司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者电话机(以下称“电子计算机等”)与旅客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连接的电信线路发送的方法进行的通知。

5 本条款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或者本公司基于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应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债务的日期。

(旅游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 在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中,为了让旅客能够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旅游日程,接受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有关旅游的其他服务(以下称“旅游服务”),由本公司进行安排,并承接旅程管理业务。

(安排代办者)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得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安排业务交给日本国内或者日本国外的其他旅游业者、筹备业者及其他辅助人代办。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策划书面文件的交付)

第五条 本公司收到拟向本公司申请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的委托时,除了有本公司业务上的情况外,将按照该委托的内容制作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及与旅游条件相关的其他策划内容的书面文件(以下称“策划书面文件”),并交付给旅客。

2 本公司得以在上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作为旅游费用的明细,明示与策划相关的办理费用(以下称“策划费”)的金额。

(合同的申请)

第六条 关于上一条第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策划内容,拟向本公司申请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中填写规定事项,并与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2 关于上一条第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记载的策划内容,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拟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客应将会员编号及其他事项告知本公司。

3 第一款的申请费将被作为旅游费用(作为其明细包括明示金额的策划费)、取消费或者违约金的一部分使用。

4 参加接单型策划旅游时需要特别关照的旅客,请在合同申请时提出。此时,本公司将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5 本公司基于上一款的申请,为旅客采取特别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由旅客负担。

(拒绝签订合同)

第七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拒绝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旅客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可能妨碍团体行动的顺利实施时。

二 拟签订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三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总会屋”(在股东大会上敲诈勒索者)等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四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六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合同的成立时期)

第八条 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第六条第一款的申请费时成立。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发出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对于发送电子同意通知的情形,在该通知到达旅客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书面文件的交付)

第九条 在上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迅速把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以下称“合同书面文件”)交付给旅客。

2 本公司在第五条第一款的策划书面文件中明示策划费的金额时,在上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明示该金额。

3 本公司依据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承担安排、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依据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而定。

(确定书面文件)

第十条 在上一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无法记载确定的旅游日程、运输或者住宿机构的名称时,本公司将在该合同书面文件中仅列举计划利用的住宿机构及旅游计划上重要的运输机构的名称,并在交付该合同书面文件后,截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七天,在其后申请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为旅游开始日期),即该合同书面文件规定之日为止,交付记载了这些确定状况的书面文件(以下称“确定书面文件”)。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在有希望确认安排状况的旅客咨询时,即使在确定书面文件交付前,本公司也将迅速而恰当地予以答复。

3 在交付了第一款的确定书面文件时,本公司依据上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安排、管理旅程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以该确定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为准。

(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预先获得旅客的同意,作为替代,将策划书面文件、在拟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交付给旅客的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之事项的书面文件、合同书面文件或者确定书面文件,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了在该书面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以下在本条中称“记载事项”)时,确认记载事项被记录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中。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当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没有准备记录记载事项所需的文件时,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仅限专门供该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客阅览了记载事项。

(旅游费用)

第十二条 旅客应截至旅游开始日期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期限日期为止,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时,本公司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的支付。此时,信用卡交易日为旅游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三条 旅客可要求本公司变更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以及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对于该情形,本公司将尽可能地满足旅客的要求。

2 当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不按照当初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等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发生时,为了确保安全且顺利地实施旅游迫不得已时,本公司得以预先迅速向旅客说明无法干预该事由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时,则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第十四条 实施接单型策划旅游搭乘的运输机构所适用的运费和费用(以下在本条中称为“适用运费和费用”),因经济形势的明显变化等原因,与作为交付接单募集型策划旅游的策划书面文件时明示时点的有效价额而被公示的适用运费和费用相比,大幅超过通常设想的程度增额或者减额时,本公司可在增额或者减额的金额范围内增加或者减少旅游费用的金额。

2 本公司依据上一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金额时,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起算倒推十五天,在该日之前通知旅客。

3 本公司减少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运费和费用的金额时,依据该款的规定,仅在减额范围内减少旅游费用。

4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规定的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减少或者增加实施旅游所需的费用(包括为变更该合同内容而对未接受的旅游服务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时(费用增加不包括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发生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在变更该合同内容之际得以在该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5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了根据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利用人员之不同旅游费用也将有所不同之意旨,而在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成立后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使该利用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得以依据合同书面文件中的记载内容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旅客的替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签订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后,得以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在拟获得上一款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格式纸上填写规定事项,并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起提交本公司。

3 第一款的合同上地位的转让要在获得本公司同意后生效,其后,受让了旅游合同上地位的第三方继承该转让旅客在该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上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 旅客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附表第一规定的取消费,解除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解除通信合同时,本公司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取消费的支付。

2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旅客在旅游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但是,仅限变更附表第二左栏所述的内容及其他重要的内容时。

二 基于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旅游费用时。

三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事由时,导致无法安全而顺利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四 本公司至第十条第一款的期限日期为止未向旅客交付确定书面文件时。

五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旅游时。

3 在旅游开始后,非因可归责于该旅客责任的事由,导致旅客未能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时,或者由本公司告知出现以上情形时,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旅客无需支付取消费即可解除未能接受旅游服务之部分的合同。

4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本公司向旅客退还旅游费用中未能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但是,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造成上一款的情形时,从该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应退还给该旅客。

(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游开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在旅游开始前解除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被认为无法承受该旅游时。

二 旅客被认为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实施时。

三 旅客提出了超出合同内容的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四 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游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极大时。

五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日程安全而顺利地旅游,或其可能性极大时。

六 签订了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七 明确旅客属于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之一的情形时。

2 旅客至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日期为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视为旅客于该期限日期的第二天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对于该情形,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上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游开始后的解除)

第十八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即使在旅游开始后,本公司也得以向旅客说明理由,解除部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一 由于旅客患病、必要的护理人不在及其他事由,无法承受继续旅游时。

二 旅客违背导游领队及其他人旨在安全而顺利旅游所做出的本公司指示,对上述人员人或者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行或者胁迫等,扰乱团体行动的纪律,妨碍该旅游的安全而顺利进行时。

三 明确旅客属于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之一的情形时。

四 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本公司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继续旅游时。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对于该情形,与旅客已经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进行了有效的清偿。

3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旅客还没有接受的旅游服务部分所涉及的金额中,扣除该旅游服务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的费用所涉及的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旅游费用的退还)

第十九条 在本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而应向旅客退款时,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向旅客退还该金额。

2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通信合同时,依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对旅游费用进行减额,或者依据前三条的规定解除了通信合同的情形而应向旅客退款时,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向旅客退还该金额。在该情况下,本公司对于旅游开始前解除合同导致退款的情形,自解除第二天起算七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对于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导致退款的情形,自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通知旅客应退还的金额,并将通知旅客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

3 前两款的规定不妨碍旅客或者本公司依据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损害求偿权。

(解除合同后的返程安排)

第二十条 本公司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在旅游开始后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承接旅客返回旅游出发地所需的旅游安排服务。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旅客负担。

 

第五章 团体及小组合同:

(团体及小组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于同时进行相同行程旅游的多名旅客规定负责任的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申请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适用本章的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除了签订特别约定的情形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为构成该团体及小组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成员”)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有关该团体及小组的旅游业务的交易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业务。

2 合同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员名单。

3 关于合同责任人对旅客成员现在承担或者预测将来会承担的债务或者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责任人不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在旅游开始后将合同责任人预先选任的旅客成员视为合同责任人。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与合同责任人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尽管有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得以在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的情况下,即同意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

2 基于上一款的规定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即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记载了该内容的书面文件交付给合同责任人,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交付了该书面文件时点成立。

 

第六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努力确保旅客安全而顺利地旅游,对旅客开展如下所述的业务。但是,当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与此不同的特别约定时,不在此限。

一 旅客被认为在旅游中有可能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为了让其按照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切实接受旅游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 尽管采取了上一款的措施,但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安排替代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旅游日程时,努力让变更后的旅游日程符合当初的旅游日程的宗旨;此外,变更旅游服务的内容时,努力让变更后的旅游服务与当初的旅游服务相同等,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控制在最低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五条 旅客在旅游开始后到旅游结束为止的期间内,团体行动时,为了安全而顺利地旅游,应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导游领队等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得以依据旅游内容让导游领队及其他人同行,并从事第二十四条各项所述的业务,及该接单型策划旅游附带的、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全部或者部分其他业务。

2 上一款的导游领队及其他人从事该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认为旅游中的旅客因患病、受到伤害等而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得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而造成时,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负担,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日期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责 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在履行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于第四条的规定让其代办安排者(以下称“安排代办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客造成了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旅客因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损害时,本公司除了上一款的情形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关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款的损害,尽管有该款的规定,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国内旅游十四天以内、海外旅游二十一天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以每名旅客十五万日元为限度(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由本公司进行赔偿。

(特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无论本公司是否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责任,本公司依据附录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针对旅客参加接单型策划旅游期间生命、身体或者随身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害,支付预先规定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2 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一款的损害承担责任时,在基于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将本公司应支付的上一款的补偿金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对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基于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的补偿金支付义务,为缩减至相当于本公司基于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依据上一款的规定被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的金额。

4 关于本公司以正在参加接单型策划旅游的旅客为对象另行收取旅游费用实施的募集型策划旅游,视为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来处理。

(旅程保证)

第三十条 发生了附表第二左栏所述的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以下各项所述的变更除外(尽管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了该旅游服务,但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及其他各种设备不足而造成的情形除外)]时,本公司在从旅游结束日期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以内,支付旅游费用乘以该表右栏记载的比率所得金额以上的变更补偿金。但是,当本公司基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显然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不受此限。

一 由下述事由导致的变更:

1)自然灾害

2)战乱

3)暴动

4)政府机构的命令

5)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6)未依据当初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7)为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者身体的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二 基于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变更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该变更的部分以及基于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时该解除部分所涉及的变更

2 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单次接单型策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的限度,以旅游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的15%以上的比率所得的金额为限。此外,当本公司对一名旅客应支付的单次接单型策划旅游的变更补偿金不到一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在本公司基于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了变更补偿金后,当本公司基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时,旅客应将该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补偿金退还给本公司。对于该情形,本公司将基于该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抵消,支付抵消后的余额。

(旅客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本公司遭受了损害时,该旅客应赔偿损害。

2 旅客在签订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之际,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 在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一旦旅客发现被提供了与合同书面文件不同的旅游服务时,应在旅游地将该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或者该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八章 营业保证金(非旅游业协会的保证社员时):

(营业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与本公司签订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可从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保管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2 本公司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的托管所的名称及地址如下所述。

一 名称

二 地址

 

第八章 赔偿业务保证金(为旅游业协会的保证社员时)

(赔偿业务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是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番 号)的保证社员。

2 与本公司签订了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可从上一款的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委托保管的业务赔偿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日元的赔偿。

3 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向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缴纳了业务赔偿保证金

分担金,因此没有基于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

 

 

附表第一 取消费(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

 

二 与海外旅游相关的取消费

 

 

附表第二 变更补偿金(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

 

 

附录

特别补偿规程

第一章 补偿金等的支付

(本公司的支付责任)

第一条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策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策划旅游中因急剧而偶然的外来事故(以下称“事故”)而身体遭受了伤害时,本公司依据本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向旅客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死亡补偿金、后遗症补偿金、住院慰问金及门诊慰问金(以下称“补偿金等”)。

2 上一款的伤害包括偶然且一时性地从身体外部吸入、吸收或者摄取了有毒气体或者有害物质时急剧发生的中毒症状(因持续吸入、吸收或者摄取的结果而发生的中毒症状除外)。但是,不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

(术语的定义)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策划旅游”是指,标准旅游业条款范本中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的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部分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旅游。

2 本规程中的“参加策划旅游中”是指,旅客出于参加策划旅游的目的,利用本公司预先安排的车票等,开始接受该策划旅游日程规定的最初的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服务提供之时起,至接受最后的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服务提供完成之时为止的期间。但是,如果旅客脱离预先规定的策划旅游的行程,而预先向本公司申报了脱离及回归的预定日期和时间时,从脱离之时起到回归的预定之时的期间作为“参加策划旅游中”处理;如果旅客未预先向本公司申报脱离及回归的预定日期和时间而脱离时,或者在没有回归的预定而脱离时,从其脱离之时起至回归之时的期间或者从脱离之时起不作为“参加策划旅游中”处理。此外,在该策划旅游日程中规定了旅客一律不接受有本公司安排提供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服务的日期(依据旅游地的标准时间)的情况下,在合同书面文件中明示了该内容以及明示了不依据本规程对旅客在该日期因发生的事故而遭受的损害支付补偿金及慰问金之意旨时,该日期不作为“参加策划旅游中”处理。

3 上一款的“开始接受服务提供之时”是指以下各项之一:

一 由导游领队、本公司的员工或者代理人进行受理的,为其受理完成时

二 不进行上一项的受理的,最初的运输和住宿机构等

1)是飞机的情形,为在仅乘客可进入的机场区域完成随身行李的检查等完成时

2)是船舶的情形,为乘船手续完成时

3)是铁路的情形,为检票完成时或者没有检票的情况上该列车时

4)是汽车的情形,为乘车时

5)是住宿机构的情形,为进入该设施时

6)是住宿机构以外设施的情形,为该设施的利用手续完成时

4 第二款的“接受服务提供完成之时”是指以下各项之一:

一 由导游领队、本公司的员工或者代理人宣布解散的,为其宣布时

二 不进行上一款的解散宣布的,最后的运输和住宿机构等

1)是飞机的情形,为离开仅乘客可进入的机场区域时

2)是船舶的情形,为下船时

3)是铁路的情形,为检票完成时或者没有检票则为下该列车时

4)是汽车的情形,为下车时

5)是住宿机构的情形,为离开该设施时

6)是住宿机构以外设施的情形,为离开该设施时

第二章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形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形-其一)

第三条 对以下各款所述的事由引发的伤害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

一 旅客的故意。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受此限。

二 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的故意。但是,该应领取者是部分死亡补偿金的领取人时,对于其他人应领取的金额,不受此限。

三 旅客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者争斗行为。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受此限。

四 旅客未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在醉酒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者电动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伤害,不受此限。

五 旅客故意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在接受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提供期间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六 旅客的脑部疾病或者精神失常。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受的伤害,不受此限。

七 旅客的妊娠、分娩、早产、流产或者外科手术及其他医疗处置。但是,治疗本公司应补偿的伤害时,不受此限。

八 旅客在服刑、拘留或者收监期间发生的事故。

九 战争、外国的武力行为、革命、夺取政权、内乱、武装叛乱及其他与之类似的事变或者暴动(在本规程中是指,因群众或者多人集团的行为导致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平稳形势遭受明显破坏,被认为维持治安上重大事态的状态)。

十 由核燃料物质(包括废燃料,以下亦同)或者被核燃料物质污染的物质(包括原子核分裂产物)的放射性、爆炸性及其他有害的特性或者这些特性引起的事故。

十一 伴随前二项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因这些引起秩序混乱进而发生的事故。

十二 第十项以外的放射线照射或者放射能污染。

2 无论原因是什么,本公司不对外伤性颈部综合症(即所谓的“挥鞭式创伤症候群”)或者没有他觉症状的腰痛支付补偿金等。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形-其二)

第四条 在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时,除了上一条的规定外,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所述的事由引发的伤害也不支付补偿金等。

一 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海啸

二 伴随上一项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由这些引起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事故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形-其三)

第五条 对于以下各款所述的伤害,如果各款的行为没有包含在本公司预先规定的策划旅游的旅游日程中,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但是,各款的行为包含在该旅游日程中时,本公司也对在旅游日程外参加策划旅游中因同种行为发生的伤害支付补偿金等。

一 旅客在进行附表第一中规定的运动期间发生的伤害

二 旅客驾驶汽车、电动车或者摩托艇进行比赛、竞争、表演(均包括练习)或者试驾(是指以性能试验为目的的驾驶或者操控)期间发生的伤害。但是,对于驾驶汽车或者电动车在公路上进行以上行为期间发生的伤害,即使不包含在策划旅游的旅游日程中,本公司也支付补偿金等。

三 旅客操控航空运输事业者规定航线运行的飞机(无论是定期航班还是不定期航班)以外的飞机期间发生的伤害。

(不支付补偿金等的情形-其四)

第五条之二 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有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之一的事由时,本公司得以不支付补偿金等。但是,当该者是部分死亡补偿金的领取人时,对于其他人应领取的金额,不受此限。

一 被认为属于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企业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反社会势力”)。

二 被认为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者参与为其提供便利等的行为。

三 被认为不当利用了反社会势力。

四 被认为与反社会势力具有应遭到社会谴责的其他关系。

 

 

第三章 补偿金等的种类及支付金额:

(死亡补偿金的支付)

第六条 旅客遭受第一条的伤害,作为其直接结果,在事故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时,本公司对每名旅客,以海外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支付二千五百万日元,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支付一千五百万日元(以下称“补偿金额”),将其作为死亡补偿金支付给旅客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已经向该旅客支付了后遗症补偿金时,支付从补偿金额扣除已经支付的金额后的余额。

(后遗症补偿金的支付)

第七条 旅客遭受第一条的伤害,作为其直接结果,在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发生了后遗症(是指身体留下的,未来无法恢复的重大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身体缺损,且在成为其原因的伤害治愈后留下的障碍,以下亦同)时,将补偿金额乘以附表第二的各项所述的比率所得的金额作为后遗症补偿金,支付给每名旅客。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当旅客在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之后仍需要治疗时,本公司基于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一天的医生诊断,认定后遗症的程度,支付后遗症补偿金。

3 对于附表第二的各项没有列举的后遗症,与旅客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无关,根据身体的残疾程度,且按照附表第二的各项的类别决定后遗症补偿金的支付金额。

但是,未达到附表第二之一(三)、一(四)、二(三)、四(四)及五(二)所述的功能障碍时,不支付后遗症补偿金。

4 因同一事故发生了二种以上的后遗症时,本公司分别对各后遗症适用前三款,支付合计金额。但是,针对附表第二之七、八及九规定的上肢(手臂及手)或者下肢(腿及脚)的后遗症,每一肢的后遗症补偿金以补偿金额的60%为限度。

5 基于上述各款,本公司对单次策划旅游一名旅客应支付的后遗症补偿金的金额以补偿金额为限度。

(住院慰问金的支付)

第八条 旅客遭受第一条的伤害,作为其直接结果,无法从事日常工作或者无法顺利日常生活,且住院(是指需要医生治疗时,因难以在家里治疗而住进医院或者诊所,持续在医生的管理下专心治疗之情形,以下在本条中亦同)时,根据住院的天数(以下称“住院天数”)按照以下的类别向旅客支付住院慰问金。

一 以海外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

1)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时:四十万日元

2)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二十万日元

3)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十万日元

4)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未满的伤害时:四万日元

二 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

1)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伤害时:二十万日元

2)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九十天以上一百八十天未满的伤害时:十万日元

3)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五万日元

4)遭受了住院天数为七天未满的伤害时:二万日元

2 即使旅客没有住院,符合附表第三的各款情形之一,且接受了医生治疗时,对于处于该状态的期间,适用上一款的规定,视为住院天数。

3 应对一名旅客重复支付住院慰问金和死亡补偿金,或者住院慰问金和后遗症补偿金时,本公司支付合计金额。

(门诊慰问金的支付)

第九条 旅客遭受第一条的伤害,作为其直接结果,妨碍其从事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且到医院门诊接受治疗[是指需要医生治疗时,前往医院或者诊所接受医生治疗的情形(包括出诊),以下在本条中亦同]时,当门诊治疗的天数(以下称“门诊天数”)达到三天以上时,针对门诊天数按照以下的类别向旅客支付门诊慰问金。

一 以海外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时

1)遭受了门诊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时:十万日元

2)遭受了门诊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五万日元

3)遭受了门诊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未满的伤害时:二万日元

二 以国内旅游为目的的策划旅游时

1)遭受了门诊天数为九十天以上的伤害时:五万日元

2)遭受了门诊天数为七天以上九十天未满的伤害时:二万五千日元

3)遭受了门诊天数为三天以上七天未满的伤害时:一万日元

2 即使旅客没有到门诊接受治疗,本公司认定为了固定遭受骨折等伤害的部位而按照医生的指示始终绑着石膏等,结果对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造成明显障碍时,对于处于该状态的期间,在适用上一款的规定之上,视为门诊天数。

3 对于伤害治愈到不对其从事日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程度后的门诊治疗,本公司不支付门诊慰问金。

4 无论何种情形,对于事故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后的门诊治疗,本公司不支付门诊慰问金。

5 应对一名旅客重复支付门诊慰问金和死亡补偿金或者门诊慰问金和后遗症补偿金时,本公司支付合计金额。

(有关住院慰问金及门诊慰问金支付的特殊条款)

第十条 当一名旅客的住院天数及门诊天数分别为一天以上时,尽管有前二条的规定,本公司只支付以下各款所述的慰问金中较高的金额(金额相同时,为第一款所述的金额)。

一 本公司应对该住院天数支付的住院慰问金

二 将该门诊天数(本公司应支付住院慰问金的期间除外)加上该住院天数之和的天数视为门诊天数,本公司应对该天数支付的门诊慰问金

(死亡的推定)

第十一条 旅客搭乘的飞机或者船舶去向不明、或者遇难后经过三十天依然没有发现旅客时,推定旅客于飞机或者船舶去向不明之日或者遇难之日因第一条的伤害而已死亡。

(其他身体障碍或者疾病的影响)

第十二条 由于旅客遭受第一条的伤害时已经存在的身体障碍或者疾病的影响、或者由于遭受第一条的伤害后与成为其原因的事故无关而发生的伤害或者疾病的影响,使得第一条的伤害加剧时,支付相当与没有受其影响时的金额。

 

第四章 事故的发生及补偿金等的请求手续:

(有关伤害程度等的说明等的请求)

第十三条 在旅客遭受了第一条的伤害时,本公司得以要求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说明伤害的程度、成为其原因的事故的概要等,或者要求进行旅客的身体诊疗或者尸检。此时,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应予以协助。

2 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因本公司不知情的事由遭受了第一条的伤害时,应在该事故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公司报告伤害的程度、成为其原因的事故的概要等。

3 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无本公司认可的正当理由违反了前两款的规定,或者在说明、报告中不告知所知的事实,或者告知不实之事时,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

(补偿金等的请求)

第十四条 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拟领取补偿金等时,应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补偿金等请求书及下述文件。

一 请求死亡补偿金时

1)旅客的户籍誊本、法定继承人的户籍誊本以及印鉴证明书

2)政府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3)旅客的死亡诊断书或者尸检报告

二 请求后遗症补偿金时

1)旅客的印鉴证明书

2)政府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3)证明后遗症程度的医生诊断书

三 请求住院慰问金时

1)政府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2)证明伤害程度的医生诊断书

3)记载了住院天数或者门诊天数的医院或者诊所的证明文件

四 请求门诊慰问金时

1)政府机构(不得已时为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2)证明伤害程度的医生诊断书

3)记载了住院天数或者门诊天数的医院或者诊所的证明文件

2 本公司得以要求提交上一款以外的文件,或者允许省略上一款的部分提交文件。

3 旅客或者应领取死亡补偿金者违反了第一款的规定时或者在提交文件中不告知所知的事实,或者告知不实之事时,本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等。

(代位)

第十五条 即使本公司支付了补偿金等,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因旅客遭受的伤害而对第三方拥有的损害请求权也不转移到本公司。

 

第五章 携带品损害补偿:

(本公司的支付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本公司实施的策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策划旅游中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使随身物品(以下称

“补偿对象物品”)遭受损害时,本公司依据本章的规定支付携带物品损害补偿(以下称“损害补偿金”)。

(不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情形-其一)

第十七条 对以下各款所述的事由引发的损害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一 旅客的故意。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二 与旅客同属一家庭的亲属的故意。但是,非出于让该旅客领取损害补偿金之目的时,不受此限。

三 旅客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者争斗行为。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四 旅客未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在醉酒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汽车或者电动车期间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五 旅客故意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在接受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提供期间发生的事故。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不受此限。

六 扣押、强行征用、没收、破坏等国家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力。但是,火灾消防或者避难所需的措施除外。

七 补偿对象物品的瑕疵。但是,旅客或者代替旅客管理补偿对象物品者,相当注意依然未能发现的瑕疵除外。

八 补偿对象物品的自然消耗、锈蚀、发霉、变色、老鼠啃食、虫蛀等

九 只是外观损伤,不对补偿对象物品的功能造成障碍的损害

十 补偿对象物品的液体流出。但是,因此所致其他补偿对象物品所发生的损害,不受此限。

十一 忘记补偿对象物品的放置地或者丢失。

十二 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至第十二项所述的事由。

2 在以国内旅游为目的实施策划旅游时,除了上一款的规定外,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所述的事由造成的损害也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一 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海啸

二 伴随上一项的事由而发生的事故,或者由这些引起秩序混乱进而发生的事故

(不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情形-其二)

第十七条之二 旅客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事由之一时,本公司得以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一 被认为属于反社会势力。

二 被认为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者参与为其提供便利等的行为。

三 被认为不当利用了反社会势力。

四 如果是法人,被认为反社会势力支配该法人,或者实质参与该法人的经营。

五 被认为与反社会势力具有应遭到社会谴责的其他关系。

(补偿对象物品及其范围)

第十八条 补偿对象物品仅限旅客参加策划旅游期间携带的、属其所有的随身物品。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以下各项所述的物品不包含在补偿对象物品中。

一 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印花、票据以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

二 信用卡、优惠券、机票、护照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

三 稿本、设计书、设计图、账簿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包括可通过磁带、磁盘、CD ROM、光盘等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装置等的周边设备)直接处理的记录媒介中记录的信息]

四 船舶(包括帆船、摩托艇及小船)、汽车、电动车及其附属品。

五 登山用具、探险用具及与这些相当的物品。

六 假牙、假肢、隐形眼镜片及这些相当的物品。

七 动植物。

八 本公司预先指定的其他东西。

(损害金额及损害补偿金的支付金额)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损害金额(以下称“损害金额”),以发生损害的地点和时间补偿对象物品的价额,或者将补偿对象物品修复到发生损害前的状态所需的修理费、下一条第三款的费用的合计金额中较少的金额为基准决定。

2 当一个或者一对补偿对象物品的损害金额超过十万日元时,本公司将其损害金额视为十万日元,适用上一款的规定。

3 本公司对一名旅客一个策划旅游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的金额以十五万日元为限度。但是,一名旅客一次事故的损害金额不超过三千日元时,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损害的防止等)

第二十条 当旅客知悉补偿对象物品发生了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害时,应履行以下事项。

一 努力防止和减轻损害。

二 迅速通知本公司损害的程度、成因事故概要及旅客遭受损害的补偿对象物品有无保险合同。

三 当旅客可从他人处接受损害赔偿时,采取为行使其权利办理必要的手续。

2 当旅客无正当理由违反上一款第一项时,本公司扣除被认为能够防止和减轻的金额后,将余额视为损害金额;违反上一款第二项时,不支付损害补偿金;违反上一款第三项时,扣除被认为行使应取得的权利而可获得的金额后,将其余额视为损害金额。

3 本公司支付以下所述的费用。

一 为了防止和减轻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损害所需的费用中,本公司认为必要或者有益的费用。

二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手续所需的费用。

(请求损害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旅客拟领取损害补偿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损害补偿金请求书及下述文件。

一 警察署或者应代替警察署的第三方的事故证明书。

二 证明补偿对象物品损害程度的文件。

三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旅客违反上一款规定、在提交文件中故意陈述不实之事,或者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时(让第三方从事此类行为时亦同),本公司不支付损害补偿金。

(有保险合同时)

第二十二条 有应对第十六条损害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得以对应支付的损害补偿金进行减额。

(代位)

第二十三条 关于本公司应支付损害补偿金的损害,旅客对第三方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公司支付旅客的损害补偿金的额度内转移到本公司。

 

附表第一(第五条第一款相关)

登山(使用冰镐、冰爪、爬山绳索、榔头等登山用具的登山)无舵雪橇有舵雪橇跳伞乘坐滑翔翼乘坐超轻量动力机(动力滑翔翼、机动滑翔飞翼、超轻型飞机等)乘坐旋翼机及其他与这些类似的危险运动

 

附表第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相关)

登山(使用冰镐、冰爪、爬山绳索、榔头等登山用具的登山)无舵雪橇有舵雪橇跳伞乘坐滑翔翼乘坐超轻量动力机(动力滑翔翼、机动滑翔飞翼、超轻型飞机等)乘坐旋翼机及其他与这些类似的危险运动

一 视力的障碍

(一)双眼失明时。 100%

(二)单眼失明时。 60%

(三)单眼矫正视力降低至0.6以下时。 5%

(四)单眼视野狭窄(是指正常视野角度合计变成60%%以下的情形)时。 5%

二 耳朵的障碍

(一)双耳听力完全丧失时。 80%

(二)单耳听力完全丧失时。 30%

(三)单耳听力在五十公分以上距离听不清通常的说话声时。 5%

三 鼻子的障碍

鼻子功能留下明显的障碍。 20%

四 咀嚼、语言的障碍

(一)完全失去咀嚼或者语言功能时。 100%

(二)咀嚼或者语言功能留下了明显的障碍时。 35%

(三)咀嚼或者语言的功能留下了障碍时。 15%

(四)牙齿缺损五颗以上时。 5%

五 外貌(是指面部、头部、颈部)毁损

(一)外貌留下了明显毁损时。 15%

(二)外貌留下了毁损(是指面部有直径二公分的瘢痕、长度三公分的线状疤的程度)时。 3%

六 脊柱的障碍

(一)脊柱留下明显的畸形或者明显的运动障碍。 40%

(二)脊柱留下运动障碍。 30%

(三)脊柱留下畸形时。 15%

七 手臂(手关节以上)、腿(足关节以上)障碍

(一)丧失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时。 60%

(二)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二个关节或者三个关节的功能完全丧失时。 50%

(三)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的三大关节中的一个关节的功能完全丧失时。 35%

(四)一条手臂或者一条腿的功能留下障碍时。 5%

 

附表第三(第八条第二款相关)

一 双眼矫正视力降低至0.06以下。

二 丧失了咀嚼或者语言功能。

三 丧失了双耳听力。

四 丧失了两个上肢的手关节以上的全部关节功能。

五 丧失了一条下肢的功能。

六 由于胸腹部器官的障碍,身体自由主要被限定在进食、洗脸等的起居动作。

七 由于神经系统或者精神的障碍,身体自由主要被限定在进食、洗脸等的起居动作。

八 由于上述部位的其他合并障碍等,身体自由主要被限定在进食、洗脸等的起居动作。

(注)第四项的规定中的“以上”是指从该关节靠近心脏的部分。

 

 

安排旅游合同部分

  •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签订安排旅游合同。关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在本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该特别约定优先。

(术语的定义)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安排旅游合同”是指,本公司依据旅客的委托,为旅客进行代理、中介或者代办等,使旅客能够接受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有关旅游的其他服务(以下称“旅游服务”),承接安排业务的合同。

2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游”是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是指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3 本条款中的“旅游费用”是指,本公司为了安排旅游服务而支付的运费、住宿费、向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本公司规定的旅游业务办理费用(变更手续费及取消手续费除外)。

4 此部分中的“通信合同”,是与本公司进行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申请而签订的安排旅游合同,是指以旅客预先同意本公司基于安排旅游合同对旅客拥有的旅游费用等相关的债权或者债务,在该债权或者债务应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并且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五款规定的方法支付旅游费用等为内容的安排旅游合同。

5 此部分中的“电子同意通知”是同意合同申请的通知,是指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中,通过本公司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电传机或者电话机(以下称“电子计算机等”)与旅客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连接的电信线路发送的方法进行的通知。

6 本条款中的“信用卡交易日”是指旅客或者本公司基于安排旅游合同,应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者退款债务的日期。

(安排债务的结束)

第三条 本公司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完成旅游服务的安排后,本公司基于安排旅游合同的债务即履行完毕。因此,即使因客满、停业、条件不恰当等事由,未能与运输和住宿机构等之间签订旅游服务的提供合同,当本公司尽到了其义务时,旅客也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履行业务办理费用(以下称“办理费”)。签订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将向旅客通知本公司未能与运输和住宿机构等之间签订旅游服务的提供合同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

(安排代办者)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安排旅游合同之际,得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安排业务交给日本国33

内或者日本国外的其他旅游业者、筹备业者及其他辅助人代办。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申请)

第五条 拟与本公司签订安排旅游合同的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中填写规定事项,并与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拟与本公司签订通信合同的旅客应将会员编号以及拟委托的旅游服务的内容告知本公司。

3 第一款的申请费将被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旅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他金钱的一部分使用。

(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绝签订安排旅游合同。

一 拟签订通信合同时,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与旅游费等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进行结算时。

二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总会屋”(在股东大会上敲诈勒索者)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三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有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合同的成立时期)

第七条 安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费时成立。

2 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发出本公司同意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对于发送电子同意通知的情形,在该通知到达旅客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款)

第八条 尽管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得以依据书面文件上的特别条款,在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而仅通过同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使安排旅游合同成立。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在上一款的书面文件中明确安排旅游合同的成立日期。

(车票及住宿券等的特别条款)

第九条 尽管有第五条第一款及上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仅以安排运输服务或者住宿服务为目的的安排旅游合同,而于旅客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交付了记载有接受该旅游服务提供之权利的书面文件的,本公司得以受理口头申请。

2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时,安排旅游合同成立。

(合同书面文件)

第十条 在安排旅游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迅速把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以下称“合同书面文件”)交给旅客。但是,对于本公司安排的全部旅游服务,交付车票、住宿券等其他记载旅游服务的提供权利的书面文件时,本公司得以不交付该合同书面文件。

2 交付了上一项本文的合同书面文件时,本公司因安排旅游合同而负有安排义务的旅游范围,依据该合同书面文件上记载内容而定。

(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第十一条 本公司预先获得旅客的同意,作为替代,将在拟签订安排旅游合同时应交付给旅客的记载了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有关本公司责任之事项的书面文件、合同书面文件或者确定书面文件,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了在该书面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以下在本条中称“记载事项”)時,确认记载事项已被记录在了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中。

2 对于上一项的情形,当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没有准备记录记载事项所需的文件时,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仅限专门供该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客已阅览记载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二条 旅客可要求本公司变更旅游日程、旅游服务的内容以及安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对于该情形,本公司将尽可能地满足旅客的要求。

2 依据上一款的旅客要求变更安排旅游合同的内容时,旅客不仅要负担与取消已经完成的安排时应向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变更安排所需的费用,而且应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变更手续费。此外,因该安排旅游的内容变更而发生的旅游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由旅客承担。

(旅客任意解除)

第十三条 旅客可随时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安排旅游合同。

2 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解除安排旅游合同时,旅客除了应负担作为旅客已经接受的服务提供的对价或尚未接受的旅游服务的相关取消费,违约金等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将要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外,还应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及本公司理应可以获得的办理费。

(因可归责于旅客责任的事由解除)

第十四条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解除安排旅游合同。

一 旅客至规定的期限日期为止仍未支付旅游费用时。

二 签订通信合同后,旅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旅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对部分或者全部与旅游费用等相关的债务进行结算时。 35

三 明确旅客属于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之一的情形时。

2 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解除安排旅游合同时,旅客除了应负担尚未接受的旅游服务的相关取消费,违约金其他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外,还应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及本公司里理应可以获得的办理费。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解除)

第十五条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致不能安排旅游服务时,旅客可解除安排旅游合同。

2 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解除安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于扣除作为旅客已经接受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对价而已经支付或者今后必须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后,将已经收取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旅客。

3 上一款的规定不妨碍旅客向本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 旅游费用

(旅游费用)

第十六条 旅客应在旅游开始前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旅游费用。

2 签订了通信合同时,本公司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旅游费用的支付。对于该情形,将本公司向旅客通知确定的旅游服务内容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

3 在旅游开始前,因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运费及费用的修订、外汇的波动及其他事由导致旅游费用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得以变更该旅游费用。

4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旅游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由旅客承担。

5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通信合同后,依据第三章或者第四章的规定发生旅客应负担的费用等时,本公司无需旅客在规定的票据上署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受该费用的支付。对于该情形,将本公司向旅客通知该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者本公司应退还给旅客金额之日作为信用卡交易日。但是,本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安排旅游合同时,旅客应至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为止,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支付方法支付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等。

(旅游费用的结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为安排旅游服务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费用中应由旅客负担的费用及办理费(以下称“结算旅游费用”)与已经收取的旅游费用的金额不一致时,旅游结束后依据下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迅速进行旅游费用结算。

2 当结算旅游费用超过作为旅游费用已经收取的金额时,旅客应向本公司支付其差额。

3 当结算旅游费用小于作为旅游费用已经收取的金额时,本公司将其差额退还给旅客。

 

第五章 团体及小组安排

(团体及小组安排)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于同时进行相同行程旅游的多名旅客推选负责任的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申请签订安排旅游合同,适用本章的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十九条 除了签订特别约定的情形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拥有为构成该团体及小组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成员”)签订安排旅游合同的一切代理权,与该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有关该团体及小组的旅游业务的交易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业务。

2 合同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向本公司提交旅客成员名单,或者将人数通知本公司。

3 关于合同责任人对旅客成员现在承担或者预测将来会承担的债务或者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责任人不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在旅游开始后将合同责任人预先选任的旅客成员为合同责任人。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款)

第二十条 本公司在与合同责任人签订安排旅游合同时,尽管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得以在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的情况下,即同意签订安排旅游合同。

2 基于上一款的规定未接受申请费的支付即签订安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记载了该内容的书面文件交付给合同责任人,安排旅游合同在本公司交付该书面文件时点成立。

(旅客成员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合同责任人提出变更旅客成员之請求时,本公司尽可能地进行应对。

2 对于上一款的变更发生的旅游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该变更所需的费用归属旅客成员承担。

(导游领队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合同责任人的要求,得以使导游领队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提供导游领队服务。

2 原则上,以预先规定的旅游日程上进行团体及小组行动所需的业务为导游领队提供的导游领队服务的内容。

3 导游领队提供导游领队服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八点至二十点。

4 本公司提供导游领队服务时,合同责任人应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导游领队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履行安排旅游合同之际,因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基于第四条的规定让其代办安排者(以下称“安排代办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给旅客造成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二年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旅客因自然灾害、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无法干预的其他事由而遭受了损害时,本公司除了上一款的情形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关于随身行李发生的第一款的损害,尽管有该款的规定,仅限于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国内旅游十四天以内、海外旅游二十一天以内,通知了本公司的情形,以每名旅客十五万日元为限度(本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由本公司进行赔偿。

(旅客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时,该旅客应赔偿损害。

2 旅客在签订安排旅游合同之际,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安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 在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一旦旅客发现被提供了与合同书面文件不同的旅游服务时,应在旅游地将该情形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办者或者该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七章 营业保证金(非旅游业协会的保证社员时)

(营业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与本公司签订了安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发生的债权,可从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保管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2 本公司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的托管所的名称及地址如下所述。

一 名称

二 地址

 

 

第七章 赔偿业务保证金(为旅游业协会的保证社员时)

(业务赔偿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是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东京都 区 町 丁目番 号)的保证社员。

2 与本公司签订了安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旅客成员,因该交易发生的债权,可从上一款的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委托保管的赔偿业务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日元的赔偿。

3 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向一般社团法人 旅游业协会缴纳了赔偿业务保证金分担金,因此没有基于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

出国手续代办合同部分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出国手续代办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处理。关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在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签订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旅客)

第二条 与本公司签订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旅客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接单型策划旅游合同、安排旅游合同的旅客,或者本公司接受其他旅游业者的委托由本公司代理签订了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旅客。

(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 本条款中的“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是指,约定本公司对代办出国手续收取旅游业务办理费用(以下称“出国手续代办费”),根据旅客的委托,承接下述业务(以下称“代办业务”)的合同。

一 有关取得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各种证明书的手续。

二 制作出入境手续文件

三 与上述各项相关的其他业务

(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拟与本公司签订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中填写规定事项,并提交给本公司。

2 出国手续代办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上一款的申请书时成立。

3 尽管有前两款的规定,本公司得以在未收到申请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申请。对于该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时,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成立。

4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绝签订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一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总会屋”(在股东大会上敲诈勒索者)等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二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或者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三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有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5 在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成立后,本公司迅速将记载了依据该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承接的代办业务(以下称“受托业务”)的内容、出国手续代办费的金额及其收取方法、本公司的责任及其他必要事项的书面文件交给旅客。

 

6 在预先获得旅客的同意,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代替上一款的书面文件提供在该书面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以下在本条中称为“记载事项”)时,确认记载事项已被记录在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中。

7 对于上一款的情形,当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没有准备记录记载事项所需的文件时,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所准备的文件(仅限专门供该旅客之用的文件)上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客阅览了记载事项。

(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公司不会将开展受托业务之际获悉的信息泄露给他人。

(旅客的义务)

第六条 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内支付出国手续代办费。

2 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内,向本公司提交受托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文件(以下称“出国手续文件等”。)。

3 在本公司开展受托业务之际,应向日本的政府机构、驻日外国公馆及其他个人或机构支付手续费、签证费、委托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称“签证费等”)时,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内支付该签证费等。

4 在开展受托业务之际产生邮寄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时,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内支付该费用。

(合同的解除)

第七条 旅客可随时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2 如下所述的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得以解除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一 旅客在规定的期限日期内未提交出国手续文件等时。

二 本公司认为旅客提交的出国手续文件等不齐全时。

三 旅客在规定的期限日期内未支付出国手续代办费、签证费等或者上一条第四款的费用时。

四 明确旅客属于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之一的情形时。

五 承接第三条第一项的代办业务后,本公司认为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致旅客无法取得护照、签证及再入境许可(以下称“护照等”)的可能性极大时。

3 基于前两款的规定解除了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时,旅客除了负担已经支付的签证费等及上一条第四款的费用外,还应向本公司支付已经进行的受托业务相关的出国手续代办费。

(本公司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在履行出国手续代办合同之际,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者过失给旅客造成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六个月以内告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本公司不保证通过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旅客能够实际获得护照等以及获得相关国家出入境的许可。因此,即使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责任的事由致旅客无法取得护照等或者

未能获得相关国家出入境的许可,本公司也不承担其责任。

旅游咨询合同部分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旅游咨询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处理。关于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一般已确立的习惯处理。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带来不利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特别约定时,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但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旅游咨询合同的定义)

第二 本条款中的“旅游咨询合同”是指,约定本公司对咨询收取旅游业务办理费用(以下称“咨询费”),根据旅客的委托,承接下述业务的合同。

一 旅客制作旅游计划所需的建议

二 制作旅游计划

三 估算旅游所需的经费

四 提供与旅游地、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相关的信息

五 提供旅游所需的其他建议及信息

(合同的成立)

第三条 拟与本公司签订旅游咨询合同的旅客应向本公司提交填写了规定事项的申请书。

2 旅游咨询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受理了上一款的申请书时成立。

3 尽管有前两款的规定,本公司得以在未收到申请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受理旅游咨询合同的申请。对于该情形,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时,旅游咨询合同成立。

4 对于如下所述的情形,本公司得以拒绝签订旅游咨询合同。

一 旅客的咨询内容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旅游地施行的法律法规时。

二 旅客被认为是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构成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者股东会上的敲诈者等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三 旅客对本公司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不当的要求行为、与交易相关的胁迫性言行、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者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四 旅客散布流言,使用诡计或者威权损毁本公司信用、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者有与之相当的行为时。

五 因本公司业务上情况时。

(咨询费)

第四条 当本公司进行了第二条所述的业务时,旅客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日期内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咨询费。

(合同的解除) 42

第五条 本公司明确该旅客属于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之一的情形时,得以解除旅游咨询合同。

(本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在履行旅游咨询合同之际,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者过失给旅客造成损害时,负责赔偿其损害。但是,损害赔偿仅限于发生损害的第二天起算六个月以内告知了本公司的情形。

2 对于在本公司制作的旅游计划中记载的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本公司不保证能够实际安排。因此,即使因客满等事由,未能与运输和住宿机构等之间签订由该机构提供的运输、住宿及有关旅游的其他服务的合同,本公司也不承担其责任。